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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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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案例11|甲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风险化解案荣获“君言2024年度优秀案例”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1-23 22:29:08点击:

一、案例标题:

甲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风险化解案


二、案由:

职务侵占罪


三、案情简介:

甲某于2022年9月入职A网络科技公司的市场推广岗。2024年1月,甲某、A公司及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劳动主体由A公司变更为B公司,甲某的岗位、职责、薪资待遇等均保持不变。甲某的职责分为内部工作与外部工作两部分,内部工作包括负责公司网络交友APP在各平台的上架,以及就日常运行问题与技术、运营、研发等部门沟通反馈;外部工作包括为公司对接广告公司,以及负责引流账户充值、监督广告投放效果等事宜。


广告公司是A公司与B公司宣传公司网络产品时的一类合作商,主要负责为公司在各渠道的媒体平台宣传公司产品,实现广告效果,其中包含申请开通投放账户与账户充值。充值时公司需将充值款打给广告公司银行账户,由广告公司打款至平台方账户,再由平台方往账户充值相应的虚拟币,并按照消耗业绩指标以“返虚拟币”的形式给予广告公司相应的充值折扣。此外,广告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的需求提供代运营服务,安排优化师具体操作投放账户。无论是自运营还是代运营,广告公司均会以向投放账户“返虚拟币”的形式给予公司与充值金额相应的返点。


甲某作为公司的市场推广专员,其职务不涉及具体操作运营投放账户,但其本人有着丰富的广告公司优化师的工作经验,具备熟练操作各个媒体渠道账户的能力。甲某入职A公司期间,以其妻子的名义注册且实际控制C网络科技公司,并在职务权限内推荐C公司作为广告公司合作商,获得公司认可。后A公司业务迁移至B公司,仍由C公司承接广告业务,负责执行推广计划、运营、账户充值、优化账户、资源推荐等事务。在与A、B公司合作期间,充值业务中媒体平台的充值折扣与C公司返点的差额部分归为C公司利润。


2024年4月甲某提出离职期间,A、B公司负责人以甲某妻子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将甲某叫到办公室,核算出C公司在网络推广业务中从A、B公司处收款共计500余万元,通过充值业务中返点差额获取的利润共计80余万元。A、B公司负责人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要求甲某赔偿公司损失130万元。甲某误认为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了离开办公室,不得已与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承诺赔偿公司130万元,并在公司要求下先支付了6万元。


为解决上述问题,化解刑事风险,甲某委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及时梳理、组织相关证据材料以应对公司控告。公司在未收到《赔偿协议》款项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甲某职务侵占。甲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准备好的证据材料,并与办案人员说明了事件的前因后果,最终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决定不予刑事立案,甲某在刑事立案审查阶段成功化解刑事风险。


四、律师策略:

1.在刑事立案审查初期,构建证据体系对案件定性及后续是否刑事立案至关重要。代理律师在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理清案件事实,明确涉罪红线,补充、完善相关事实,坦然应对、化解刑事风险。


2.专业能力是律师策略的基础。甲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中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务”的情形。从构成要件来看,市场推广专员的工作职责并不包含优化师,甲某提供优化师的技术服务而获利,并没有利用网络推广专员的职务便利,不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的构成要件。C公司及甲某,提供了相关广告服务,给A、B公司创造了实际价值,为获取利润付出了对价,并未侵占A、B公司财产,不符合“非法侵占单位财物”要件。


3.坚持法理结合,追求实质正义。本案中甲某的行为是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甲某以合作商的名义向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为普通员工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亦未对公司造成任何财产损害。C公司按合理的市场价格提供广告服务,合同款项也实际用于合同事务,且产品推广效果与成本控制均达到A、B公司良好预期。甲某与C公司的行为不但未损害A、B公司的利益,反而较好地满足了其软件产品网络推广需求,创造了实际价值。


五、典型意义:

非国有单位的普通员工在本职工作之外,隐藏真实身份外设经营主体与单位关联交易的行为在现实中较为普遍。虽然此类交易本身法律并未禁止,但现实中此类关联交易中的员工仍然面临被指控职务侵占的风险。本案中,律师通过收集员工职务范围、交易目的、交易环节、交易价格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相关的资料,证明了交易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审查阶段有效化解了当事人刑事风险。

法匠案例11|甲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风险化解案荣获“君言2024年度优秀案例”(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