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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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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案例3|Y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非初犯情况下最终不起诉

作者:张恒业 发布时间:2023-03-01 18:55:23点击:


委托

Y某

生效文书

检刑不诉*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由

故意伤害罪

侦查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

检察机关

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Y某

是否开庭

未开庭

案情简介

2020年夏,22时许,Y某与Z某、D某等人在奶茶店门口喝酒,后W某等人陆续加入。因W某言语过激而与D某发生口角,Y某遂打了W某一巴掌,W某电话叫来被害人,被害人到场简单理论后,立即开始殴打Y某,W某将Z某追打离场后,与被害人一起使用钢架藤条复合凳子殴打Y某。Y某与D某退逃,期间D某打电话报警。被害人追赶上来并与Y某继续拳脚相向相互殴打,后被人拉开。Y某、被害人等待民警到达后,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Y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事后,双方达成谅解。

侦查机关意见

Y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意见

(要点)

一、被害人虽“有伤”,但“无理”。

(一)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受W某纠集前来殴打L某,其主观上存在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故意。

(二)被害人率先出手殴打Y某,直接激化双方矛盾。

(三)被害人与W某使用工具(椅子)追砸Y某,手段明显过激。

(四)被害人与W某追击已经受伤逃离的Y某,其主观上明显逞强斗狠,对事态发展产生不可控影响。

(五)被害人与W某实施的非法侵害行为造成Y某轻微伤的后果。

二、Y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行为极尽克制,属于正当防卫。

(一)从起因条件看,被害人率先动手,其与W某使用工具,持续追打Y某,对Y某造成了不法侵害。

(二)从时间条件看,Y某在逃离后被W某及被害人追上并被殴打过程中进行防卫反击,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

(三)从对象条件看,Y某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符合法律规定的防卫对象要求。

(四)从意图条件看,Y某在被殴打的过程中一再退避、逃离,在报警处理后仍然被对方追上殴打,最终无奈徒手反击,足以证明Y某的防卫意图。

(五)从防卫限度看,Y某在被对方两人殴打受到轻微伤的情况下徒手反击致对方一人轻伤,未超过防卫限度。

(六)本案不属于相互斗殴

检察机关意见

2021年4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L某不起诉。

案件小结

正当防卫的意见虽然未被办案单位采纳,但最终能够以情节轻微不起诉也在各方的接受范围内。


附相关文书:


法匠案例3|Y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非初犯情况下最终不起诉(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