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匠案例4|L走私普通货物未补税款终获不起诉
作者:张恒业 发布时间:2023-03-13 18:00:52点击:
委托人 | L |
生效文书 | 检刑不诉*号《不起诉决定书》 |
案由 | 走私普通货物罪 |
侦查机关 | 机场海关缉私分局 |
检察机关 | 市人民检察院 |
犯罪嫌疑人 | L |
是否开庭 | 未开庭 |
案情简介 | 2021年5月起,某国际物流公司实控人L因帮助货主制作的报关材料中商品申报价格低于境外真实采购价格,被认定为以向海关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涉案美容仪探头入境,偷逃税款共计295578.56 元人民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
侦查机关意见 | L走私美容仪探头的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审查起诉。 |
辩护意见 (要点) | 一、《起诉意见书》指控“L明知涉案货物境外真实采购价”与事实不符,L并不知道涉案探头真实价格,其只是按照货主提供的报关信息制作了报关材料交给报关公司,没有走私货物的犯罪故意。 二、涉案单位收取的只是正常的物流费用,并非是为了巨额非法收益与货主货主共同故意走私,L始终积极配合办案单位工作,完全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三、即使办案单位认为本案走私,涉案公司及L也属于自首、从犯、初犯、偶犯,考虑到涉案金额较低,可以认定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对L作出不起诉决定。 |
检察机关意见 | 2023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L不起诉。 |
案件小结 | 辩护人通过对定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分析,否定指控事实,再通过调取有利证据的申请,不断施加定罪压力,最后在未补缴税款的情况下促成本案不起诉。 |
附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