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匠案例7|配偶出轨被怒杀,情理结合判有期
委托人 | H |
生效文书 | 【2023】川*刑初*号《刑事判决书》 |
案由 | 故意杀人罪 |
公诉机关 | 市人民检察院 |
裁判机关 | 中级人民法院 |
犯罪嫌疑人 | H |
裁判日期 | 2024年2月6日 |
案情简介 | 2019年,被告人H(男)与被害人(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2023年,被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社交软件认识L男并与之发生性关系。2023年4月,被害人因与L男一起,向被告人H谎称其在加班或在父母出租屋住拒不回家,并与L男入住酒店并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H根据被害人提供的位置多方找寻未果,次日,被告人H以回家协商离婚事宜为由联系被害人回家,当天中午,被告人要求被害人给自己一个说法,并希望被害人回心转意,二人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人被激怒后情绪失控,拿刀砍击被害人头部及颈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作案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处理被害人丧葬事宜,积极赔偿被害人父母并取得谅解。 |
公诉机关意见 | 被告人故意杀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辩护意见 (要点) | 一、本案被害人在婚内长期、多次出轨,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的,有抢救被害人、自首行为,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亲属一起处理被害人后事,获得对方谅解,化解社会矛盾。 |
审判机关意见 | 被告人因家庭纠纷故意持刀杀害其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判决:H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案件小结 |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唯一一个从重到轻量刑的罪名。如何从死立执到死缓、从死缓到无期、从无期到有期,考验着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更考验着人心的倾向与选择。 |
附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