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匠案例1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百万,三抓三放判缓刑
委托人 | A某 |
生效文书 | 【2024】鲁*刑初*号《刑事判决书》 |
案由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侦查机关 | 市公安局A区分局 |
检察机关 | A区人民检察院 |
审判机关 | A区人民法院 |
是否开庭 | 开庭 |
案情简介 | 2022年6月,A某在知道其丈夫M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让B某在C某的协助下,将M某实际控制的B某名下欧易账户内的泰达币约170000USDT(价值约人民币115万元)转移变现。同年6月、7月,A某在C某的协助下,又先后将M某实际控制的A某名下的欧易账户内的泰达币约76000USDT(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以及A某名下的币安账户内的泰达币约125000USDT(价值约人民币83万元)转移变现。变现所得钱款中40万用于归还C某之前垫付的费用,77万替M某上缴违法所得,剩余款项由A某控制。 上述经A某转移变现的泰达币价值共计约人民币250万元,后A某退缴4万元,C某退缴35万元。 |
侦查阶段 | A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5月被监视居住,6月被取保候审,2023年6月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
审查起 诉阶段 | 2023年9月,A某被检察院决定逮捕,2023年11月,A某被取保候审。 |
审判阶段 | A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三缓五。 |
案件小结 | 本案接案初期,疫情肆虐,各种理由阻碍刑事会见,经反映控告,最终通过检察院监督、协调才得以会见,也为前期取保候审打下重要基础。 曲折的是,A某在取保期间涉嫌新的犯罪事实被刑事拘留,经沟通、协调,退回钱款,再交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而到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直接决定逮捕A某,后经努力争取,协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后决定对A某取保候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三缓五。 本案涉案金额数百万,且发生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判缓刑的关键在于各方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适用争议和妥协,该辩护方法在类案中具有借鉴意义。 |
附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