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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研究|“相对不起诉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以L走私普通货物不起诉案为例

作者:张恒业 发布时间:2023-03-13 18:00:52点击:
无罪是刑事辩护王冠上的明珠,也几乎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梦寐以求的最高期望。但许多当事人案发后才意识到自己涉嫌犯罪,已经面临着严厉的刑事责任,幡然悔悟但木已成舟。不过,有罪案件也并非不能无罪处理,笔者以团队办理的L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不起诉案为例谈谈“相对不起诉条款”的理解与具体适用,供各位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起,某国际物流公司实控人L因帮助货主制作的报关材料中商品申报价格低于境外真实采购价格,被认定为以向海关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涉案美容仪探头入境,偷逃税款共计295578.56 元人民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相对不起诉条款”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述条款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包含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动机等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和社会危险性小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规定的自首(第67条)、立功(第68条)、从犯(第27条)、防卫过当(第20条)、避险过限(第21条)、犯罪预备(第22条)、犯罪中止(第24条)、胁从犯(第28条)、聋哑盲人(第19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节甚至部分法理、情理均可以成为认定是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的论据。


三、“相对不起诉条款”的具体适用


没有对抗,就没有协商。如果能让办案单位感受到定罪压力,最终协商适用“相对不起诉条款”的可能性就会大增。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即为L是否明知涉案货物境外真实采购价,该情节既影响到定罪,又与L是否存在自首、从犯等量刑有关,无疑非常适合作为本案的切入点,故辩护人选择以此展开具体论证。
(一)《起诉意见书》指控“L明知涉案货物境外真实采购价”与事实不符,L并不知道涉案探头真实价格,其只是按照货主提供的报关信息制作了报关材料交给报关公司,没有走私货物的犯罪故意。
(二)涉案单位收取的只是正常的物流费用,并非是为了巨额非法收益与货主货主共同故意走私,L始终积极配合办案单位工作,完全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三)即使办案单位认为本案走私,涉案公司及L也属于自首、从犯、初犯、偶犯,考虑到涉案金额较低,可以认定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对L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辩护人通过申请调取申报价格如何确定的关键证据,补充论证上述意见的同时给办案单位不断施加定罪压力,最后促成本案不起诉的结果。


四、结语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今年刚好是笔者从事法学学习研究的第十年,将继续秉持“救人危难、辩白洗冤”的法匠初心,努力追逐刑事辩护王冠上的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