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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研究|故意伤害罪“出罪条款”的具体适用——以地铁打斗故意伤害不起诉案为例

作者:张恒业 发布时间:2023-05-23 11:53:39点击:
故意伤害罪,是日常生活中极易触犯、最为普遍的罪名之一。鉴于该罪名频发在熟人领域,多发在偶发事件,一律刑事打击并非良策,如何打破“唯结果论”的司法惯性,引导办案单位适用故意伤害罪“出罪条款”,对案件“无罪”处理,具有极大的现实需求和客观挑战。笔者以W因地铁拥挤引发故意伤害不起诉案为例谈谈故意伤害罪“出罪条款”具体适用,供各位批评指正。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上午8点左右,W与被害人在乘坐地铁过程中因拥挤产生口角争执,进而引发双方打斗,现场视频被传至网络,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事后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W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双方均有悔意,达成和解,请求从宽处理。


二、故意伤害罪“入罪”规定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否则面临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W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此办案单位对W刑事立案追究,对被害人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七)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入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

本案中被害人双侧鼻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规定,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三、故意伤害罪“出罪规定”及具体适用


(一)《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第七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本案中,双方一共有两次打斗,经治安管理人员调停双方第一次打斗后,被害人再次上前袭击W并撕咬W左手拇指,W为摆脱被害人的撕咬,误伤被害人鼻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应急、避险行为,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第七条的规定,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

(二)《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第九条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被害人因地铁拥挤故意推W引发双方争执,存在过错,W说了三遍“你再动我试试”后被害人仍旧掰W食指激化矛盾导致双方争斗,被害人先动手。在第一次争斗调停后,在W与被害人保持距离、避免冲突的情况下,被害人再次上前袭击W,W在拇指被撕咬的情况下,应急还击造成被害人受伤,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缘起地铁拥挤口角琐事,双方都不能保持克制而偶发本案,双方事后均表示非常后悔,已经从该案中吸取了教训,再犯可能性较小。W的行为存在防卫及避险性质,其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W作为一个初入社会的小女生,系初犯、偶犯,在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人身危险性较小。综合本案情节,W的情节可以认定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经过多次沟通,检察院从最初的量刑建议6个月,最终决定不起诉。


四、结语


正如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所言“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世上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如何将相同的“出罪条款”适用在不同的案件中,考验着每一位法律人的专业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