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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研究|故意杀人罪“保命条款”的具体适用——以H故意杀人被判有期徒刑案为例

作者:张恒业 发布时间:2024-07-13 10:19:40点击: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错综复杂,因果报应循环往复,简单的“偿命”处理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而无缘由的“保命”处理又可能会引发被害方甚至社会舆论强烈的反对及敌意。那么如何在这类技术难度大、社会价值高、职业荣誉感强的案件中,把握“偿命”与“保命”,平衡各方期望与诉求,成为刑事律师的重大挑战。笔者以H故意杀人被判有期徒刑案为例谈谈故意杀人罪“保命条款”的具体适用,供各位批评指正。

 

一、案件情况


2019年,被告人H(男)与被害人(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2023年,被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社交软件认识L男并与之发生性关系。

2023年4月,被害人因与L男在一起,就向被告人H谎称其在加班或在父母出租屋住拒不回家,并与L男入住酒店并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H根据被害人提供的位置多方找寻未果,次日,被告人H以回家协商离婚事宜为由联系被害人回家,当天中午,被告人要求被害人给自己一个说法,并希望被害人回心转意,二人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人被激怒后情绪失控,拿刀砍击被害人头部及颈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作案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处理被害人丧葬事宜,积极赔偿被害人父母并取得谅解。


二、故意杀人罪“保命条款”规定


我国刑法中,区别于其他罪名,故意杀人罪是唯一一个从重到轻量刑的罪名,即故意杀人罪首要判处的刑罚就是最重的死刑,只有认为“死刑过重”时,才会考虑“死缓”,“死缓过重”时才会考虑“无期徒刑”,而“无期过重”时才会考虑“有期徒刑”。

那么,如何认定何为量刑“过重”,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重要的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2010年4月14日公布的《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体量刑作了规定,其中明确载明“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是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这条规定可称为故意杀人罪明文规定的“保命条款”。


三、“保命条款”在本案的适用


1、本案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婚恋”为名收取多名男子钱财并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在婚内长期、多次出轨,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

2、案发后H当场拨打急救电话、报警电话,试图抢救被害人,直至警察到达现场仍未逃跑,其主观恶性较小,H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

3、案发后H亲属积极与被害人亲属一起处理被害人后事,获得对方谅解,化解社会矛盾。

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因家庭纠纷故意持刀杀害其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判决:H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四、结语


还记得最初办案单位认为“我们上一年判了一个类似的,即使谅解,也要无期……”但,正如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所言“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世上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如何将相同的“条款”适用在不同的案件中,考验着每一位法律人的专业和能力。